戎马丹心传方略 ——葛振和方略书院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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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2:04:23
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法治对政府对行使职权的新要求。
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目的来看,主要是要解决政治统治形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实际上从辩证法的角度对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统筹兼顾的论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其中的法,首先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的讲话中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命题的精神,强调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五条特别强调了宪法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特性。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八)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明确而浓厚的意识形态属性,这是中国法治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前苏联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特质。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进入专题: 法治中国 。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传统上受到德国日本法的影响,"二战"之后则受美国法影响甚深。其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因素。
改革开放中,尽管不断向地方"放权让利"、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简政放权",但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改革的坚强领导,确保了中国社会朝着快速现代化、法制化方向迈进。考察东亚区域诸国,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变法改制"或者法律发展模式十分普遍,并非中国一家。
砸烂公检法、否定法治作用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保障人民民主、加强法制建设成为国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这种策略能有效避免改革走过场或者"大呼隆"式改革,也可以避免欲速不达,导致改革失败的情况。 二 当前,"法治中国"的核心内涵与模式特征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研讨的热门话题。从法律角度看,在统一"中国"管辖的四个区域,存在"三个法系四个法域",即:中国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施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它表明改革进程不是断裂、解构或者漫无目标的,而是有领导、有规划、建设性的。即为了灵活应对外界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必须不断尝试各种方法、步骤和组织机构,以适应具体环境,从而找出与可行性成本相符的适用政策。实际改革当中,先应该明确目标,尽快组织专门班子,对改革方案进行系统研究和设计,细分成许多个改革单元,一个一个、一步一步地解决、推进。法治中国既尊重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联系现实国情民意,是法治一般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后在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上进行创造性转换的产物,对打造中国法治模式、探明法治路径、振奋中国精神、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开创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意义深远。
澳门特别行政区受其原殖民宗主国葡萄牙的影响,属于大陆法系的拉丁一支。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方针后,法学界随之掀起了"法制"和"法治"大讨论。
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简称《决定》)强调必须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
(三)中国传统文化、苏俄文化和西方现代文化相结合的混合型法治 法律文化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也可以仅限于法律观念、意识或心理的领域。无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治发展与进步。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论员文章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内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体,同时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倡导公正权威价值的司法制度渐趋完善。(七)注重试验(试点)的学习型法治 法律是一种能建立确定预期的正式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
必将对未来十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社会主义法治运行体系,实现良法善治起到战略引领作用。目前两岸四地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很多沟通平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当然,在看到我国现有混合型法律文化优点的同时,还需注意到,上述法律文化并非内在融贯、并行不悖,其间一定有许多不相适应和彼此冲突之处。协商民主从形式上、外观上、程序上似乎较选举民主(特别是直接选举)有着这样那样不到位和缺陷之处,但是通过人民政协制度、人大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各社会团体、各方面人士广泛的内部协商协作(而非公开辩论的外部民主),凝聚共识、统一步调,最终实现社会发展目标。
即我们一方面从中能看到中国法治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经验,另一方面却又是面临困境与挑战的缘由。可以说尽享"后发"优势,创造了"中国奇迹"。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特点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首先,在当代中国,法治常被人们称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意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并使权力、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这在学理上可以被概括为"法治改革相对论",以下兹分述之。
但不可否认,由于两岸四地政权和民众对一些涉及基本价值、法治理念、体制模式的基石性问题尚存在差异性认识,一些原本存在的矛盾冲突反而愈演愈烈,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彼此融通。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航程,完成治国理念从专制向法制的转折,并以制定1982年《宪法》、1986年《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为标志,不断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变革,初步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这正是一百多年来仁人志士不懈努力、追求民主法治理想,实现中国腾飞梦想的伟大成就。 从1978年底至今,中国共产党推行的改革开放已经35年了,在这个崭新的时期,中国的法治发展同经济社会领域一样,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以笔者拙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经验"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当代中国的法文化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多种法文化的影响。
(二)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 中国和西方国家都奉行民主政治,但实现民主的核心方式则有不同,西方国家以选举民主为核心,中国则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协商民主为主。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制是从英国留传下来的普通法法制,其在殖民时期又有独特的法律发展。"这是最早使用"以法治国"的重要文献。在从传统走向现代过程中,这些传统治理要素必然对转型中的国家权力、社会结构、组织方式、决策过程以及社会控制系统产生影响,进而总体制约着法治道路的选择和法律调整的效果。
我们走的是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发展道路。再次,由中共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创新庭审、羁押以及证据认定规则,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现代法律精神得到弘扬,体现计划经济和僵化教条的法律观念、法律政策得到清理,宪法对经济问题的表述也做了重大改变:强调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导向和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承认私有经济、非国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等。(一)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法治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体制,使得各种改革措施易推行,比较少地受到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多元力量、现实复杂利益的牵绊钳制,能够快速实现改革目标,及时获取改革成果。
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廉洁政府和依法行政观念深入人心。